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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柱国在《法商研究》2014年第3期发表文章
来源:
作者:
发布时间:2017-10-13 22:54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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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内容摘要
】正当程序是实现对行政规制权力控制的当然要求。这是因 为,正当程序契合了规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要求,能够实现行政规制与法律控权的有机结合。当前我国行政规制的程序控制比较薄弱,立法粗疏,缺少“协商型”行政程序,行政程序效力不足,无法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约束。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看,通过正当程序控制行政规制是我国的可行选择。为此,应当建立和完善“审判型”、“立法型”和“协商型”行政程序;区分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;建构以“成本效益分析”为核心的规制影响分析制度。
【
关 键 词
】
行政规制 正当程序 法律控权 协商型程序 成本效益分析
【
作者简介
】
王柱国,男,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
【
期 刊
】
《法商研究》
【
原文出处
】
《法商研究》2014年第3期
【
基金项目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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